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2024-09-13  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由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产业的教育、科研、应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要求,依据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单位成员特点及专业领域范围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领导,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专委会是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会徽、会旗、会歌,不得接受其他组织挂靠或隶属其他一级协会(学会),不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广东省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建设,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国家战略服务,促进广东省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和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英文名称是:Network Security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GDCIA(缩写:GDCIA NSPC)。

第五条  本专委会主任单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本专委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职能概述。在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领导下,努力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精神,国家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政策要求,结合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实际,认真推行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服务、协调、沟通、自律”的宗旨,积极宣传信息通信行业“诚信服务、竞合共赢、开放创新、网连未来”的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相关领域服务。

(二)会员服务。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意愿及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行业自律。负责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相关领域自律监管,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四)技术创新。开展网络安全相关领域的各类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等的学术研究,支持网络安全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五)学术交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以及技术交流、先进技术推广等活动,指导和推动各会员企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六)人才培养。举办多层次的讲习和竞赛,培养、选拔优秀网络安全人才,提高会员单位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服务。

(七)普法宣传。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向会员及社会宣传国家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网络安全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水平。

(八)资格评定。经上级有关单位批准、授权或委托,协助开展行业安全服务评定准则,开展相关安全服务单位和人才的评定推荐工作。

(九)标准制定。根据市场需要或会员单位的提议倡导,参与组织起草、制订与通信网络安全相关的地区标准。

(十)其他工作。承办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单位派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须报请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本专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前2个月须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和新一届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推荐名单,经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方可召开换届大会。会后一周内须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报送换届大会会议纪要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相关材料。

如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须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不得同时兼任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处,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负责与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请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按照《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宗旨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开展各类活动应提前1个月告知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须将会议纪要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拟以本专委会名义召开国际技术交流等外事活动,必须提前一年上报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并由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报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年度计划及工作中有关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加入本专委会的成员单位;通过增补副主任委员名单。如有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或三个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的经验交流、行业技术等工作会议的召开,由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每年举办若干次参观交流活动,专委会负责邀请成员单位参与,协办单位协调活动场所并组织活动开展。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合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二)主任单位和收益单位资助;

(三)会员和社会资助;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收益;

(五)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

(六)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按比例返还的会员会费;

(七)符合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和合理收取服务费,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不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私分本专委会的资产及所得。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不单独设立银行基本账户,财务账目由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单独列账,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参观、交流活动,由活动主办、协办单位自筹经费开展,各参与单位自行解决差旅、住宿、用餐等费用。


第六章  入会与退会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在取得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委托下发展成员。其发展的成员属于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由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统一核发会员证,提供相应服务并征收会员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愿意为本专业的发展发挥作用并积极参加本专委会活动,支持本专委会工作的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申请加入时须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无需重新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会员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本专委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退会: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本专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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