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2024-09-13  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我省从事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之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根据国家信息通信科技战略要求,依据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业务职能类别、会员成份特点及专业领域范围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领导,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专委会是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会徽、会旗、会歌,不得接受其他组织挂靠或隶属其他一级协会,不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在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指导下,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加强与政府、企业、学术界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助力我省构建一个智能、高效、公正的数字社会,为通信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专委会英文名称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GDCIA (缩写:GDCIA AITPC)。

第五条 本专委会主任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办公地点在广州市。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开展研究工作。围绕通信行业人工智能技术研究,着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及跨行业融合创新开展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人工智能相关政策。

(二)开展智库工作。团结通信行业人工智能专业人员,建立人工智能产业专家数据库;开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调研,建立人工智能产业企业数据库;组织研讨前沿技术成果和优秀项目案例,建立人工智能产业技术数据库。

(三)推动成果转化。推广通信行业人工智能领域新的研究成果,加速成果转化生产力,服务通信及其相关行业。

(四)组织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通信行业上中下游产业链的交流合作,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科研院校和企业之间沟通、交流信息提供平台。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通信行业的人工智能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通信类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进行产业统计、公信证明、产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七)承办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名,荣誉顾问、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单位派出,荣誉顾问、副主任委员须经本专委会委员会会议充分酝酿、协商讨论产生。主任委员、荣誉顾问、副主任委员人选须报请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本专委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前2个月须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和新一届主任委员、荣誉顾问、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推荐名单,经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方可召开换届大会。会后一周内须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报送换届大会会议纪要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相关材料。

如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须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不得同时兼任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处,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负责与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提请本专委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按照《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宗旨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开展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应提前2月告知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须将会议纪要报送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年度计划及工作中有关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加入本专委会的成员单位;通过增补委员名单。遇有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或三个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的经验交流、行业技术等工作会议的召开,由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合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二)主任单位和收益单位资助;

(三)会员和社会资助;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收益;

(五)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

(六)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按比例返还的会员会费;

(七)符合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和合理收取服务费,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不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私分本专委会的资产及所得。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不单独设立银行基本账户,财务账目由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财务单独列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入会与退会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在取得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委托下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由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统一核发会员证,提供相应服务并征收会员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愿意为本专业的发展发挥作用并积极参加本专委会活动,支持本专委会工作的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申请加入时须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无需重新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会员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本专委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退会: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本专委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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