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

2010-04-09  1.7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市场执业行为,建立和健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诚信自律机制,维护通信运营企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声誉和通信建设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和文明经营,促进通信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本着自愿参与和自律原则,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通信运营企业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及所有通信工程建设企业从业者(以下简称公约成员)签署加入本公约,实行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签署本公约自愿,退出本公约自由。退出本公约时,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公约成员自律守则

第四条 依法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自有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守合同、重信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尊严和声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通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条 通信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合理工期和预算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认真处理业主的投诉,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工程售后服务。
第七条 通信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通信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业务。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三章 公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约成员的权利:
1、通过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本专业委员会和上级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公约成员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 公约的管理与执行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在本专业委员会内设立诚信监督机构(本专业委员会自律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公约成员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公约成员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第十二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负责监督执行本公约,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规范、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需要调查处理的较大违约事项负责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守则。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公约执行机构在接到申诉后,对违约事项组织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1、有明确的申诉人;
2、有明确的违约单位;
3、申诉人对申诉事项有相关的理由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公约成员内部通报或取消成员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协会处理。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违约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协会申诉。但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本专业委员会组织核实无误后,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2、取消参加评优资格;
3、暂停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解除在本专业委员会担任的相应职务;
4、对违约失信处理结果在本专业委员会会刊、网站或在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5、 建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效。成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单位自愿遵守《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奉行行业自律规则,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协调与监督,共同推进我省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签署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是我省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非赢利的社团组织分支机构。
第二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下设分支机构,接受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领导,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社团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沟通、自律。在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建设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反映从事通信建设工作者的呼声,促进和谐建设,为加速实现我省通信现代化和国民经济以及社会服务信息化作出贡献。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职能:
1、组织贯彻党和国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在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统一指导下,开展各种交流活动,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学术讲座、技术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与国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3、多渠道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国内外通信建设行业的新技术、经济和其它相关市场信息;
4、积极为企业培训人才,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素质,增强竞争力;
5、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资料,开展本行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会员由本行业团体自愿加入组成。
第六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名、副主任委员单位七至十名。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专业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派,报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
第七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提请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届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委员单位由委员会筹备会议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其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报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从第二届开始,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通过。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是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与本会管理;
2、对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其它活动;
5、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6、其他按本条例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委员会提供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企业管理信息和有关研究成果;
3、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及按本条例应尽的义务;
4、按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听取审议本年度工作汇报,研究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研究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讨论研究年度计划及工作中有关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通过增补委员名单。遇有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的经验交流、行业技术等工作会议的召开,由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应定期向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汇报工作。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及与各方面的工作联系。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会费;
2、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如展览展示会、技术论坛及技能培训等活动);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退 会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委员会讨论通过退会:
1、 自愿申请退会的;
2、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3、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mmittee of Guangdong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十八条 本会地址设在广州市。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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